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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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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本文转自工信部网站,本文不会监测原网站改版对旧链接进行更换,只用于传播目的。 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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