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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肖像权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在做网络营销品牌优化服务过程中,或有情况会用到肖像权相关法律,本文做了部分法律摘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的《民法通则》,其在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二十条当中明确提到,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就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的,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造成的一系列的不好影响都要进行消除,并且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使用其肖像,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肖像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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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内容

肖像制作专有权

摄影,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肖像使用专有权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出来),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所支配、利用。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

其基本内容是:

一、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二、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

三、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可见,肖像权可以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可以在维权的时候申请索赔精神损失费…

肖像利益维护权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主要体现在:

一、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则为:公民对自己的形象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的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权利。

所以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之一是受到我国民法总则的保护的。但是,侵犯肖像权尚且达不到侵权人触犯刑事到这种地步,但是大家要注意到,肖像权侵权认定的关键就在于是有盈利目的的。

关于新闻传播他人肖像的,一般不应该构成侵权,可能还需要在详细研究具体情况。

以上从网络查到的法规信息整理,仅供学习用途。

延伸思考:关于外国人、外籍人的肖像没有看到相关法律,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关起门来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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